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規范境內外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吉發〔2015〕28號),參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監管企業)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委托監管企業由受委托部門按照本辦法,對企業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監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或具有實際控制權)子企業在境內和境外從事的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監管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經省國資委確認的監管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新業務是指根據監管企業轉型發展需要經省國資委確認的培育發展的新業務(新產業),新業務視同主業管理;非主業是指主業及新業務以外的經營業務。
第三條 省國資委以吉林省發展戰略規劃、省屬國有資本總體布局及監管企業發展規劃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監管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國資委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企業依據發展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并發布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監管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管理體系,明確投資決策機制。監管企業投資應由集團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各級子企業的投資應逐級履行決策程序,報集團公司審核決策,涉及省內非主業投資報省國資委審核,涉及省外、境外投資經省國資委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企業,按照省國資委對授權事項的約定執行。
第六條 監管企業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優化資本投向。落實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及投資項目負面清單,體現出資人投資意圖,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堅持做強主業,聚焦我省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基礎設施、民生保障等領域,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
(二)規范投資行為。自覺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完善企業投資決策規則,提高投資決策質量。企業與其他股東合資的,應堅持股東同步對等出資原則,不得變相為其他股東墊資,不得為其他股東提供借款或擔保,不得將國有股權委托其他股東代持或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三)提高投資回報。遵循價值創造和市場化理念,堅持效益優先,著力提高投資回報水平,促進投資價值最大化。企業投資規模應當與自身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負債水平、管理水平、行業經驗和抗風險能力相適應,不得因投資大幅推高資產負債率。
(四)維護資本安全。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控制、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風險評估、系統論證和預案制訂,做好投資項目實施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理,確保投的準、管得住、收得回,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 省國資委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制定并發布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相關規定履行審核備案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監管企業按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八條 監管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六)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八)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九)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監督與管理制度。
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省國資委。
第九條 省國資委和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省國資委作為監管主體,應當建立監管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及時通過省國資委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條 監管企業應當根據發展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企業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應當全部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監管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末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劃報送省國資委。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實施主體、股權結構、資金來源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依據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省國資委向監管企業反饋書面意見,監管企業應根據省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省國資委確定的各企業主業和新業務范圍,選擇、確定投資項目,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做好項目的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研究論證。對于股權投資項目,應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企業進行投資項目研究論證、盡職調查時,可根據需要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法律、財務、評估等國內外中介機構參與。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監管企業進行提示。
第十六條 監管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監管企業應按規定要求,按季度將投資項目完成情況、投資分析情況等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或其他渠道報送省國資委。
第五章 投資事后管理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和書面形式報送省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和投資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三)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監管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監管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效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適時選擇部分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組織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
第六章 特別監管
第二十二條 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項目,監管企業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報省國資委審核備案。
省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審核備案,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省外、境外投資項目經省國資委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監管企業需報省國資委審核備案的投資項目,應隨同書面請示一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類投資
1.內部決策文件(黨委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對企業履行決策程序的監督意見);
2.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
3.吉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審核備案表(一式三份);
4. 省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股權類投資
1.內部決策文件(黨委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對企業履行決策程序的監督意見);
2.合資合作意向書或框架協議;
3.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
4.合作方營業執照、近三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被投資企業情況說明(含其他股東情況);
5.資產評估報告;
6.吉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審核備案表(一式三份);
7. 省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境外投資
除按投資類別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與投資項目相關聯的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境外投資的企業公司章程(草案),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
3.合作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證明材料;
4.中介機構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監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吉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吉國資發法規〔2017〕17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相關領導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企業,視情況給予通報約談、責令整改、監管提示等處理,必要時開展核查。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對企業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省國資委責令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監管企業承擔的由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決定的政府性投資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都质Y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吉國資發規劃〔2016〕49號)同時廢止。
附件:吉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項目審核備案表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2018年版)
一、禁止類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要求的投資項目;
2、不符合省國資委審核的企業發展戰略和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
3、不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4、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和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5、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
6、單項投資額大于企業上一年度合并報表凈資產50%的重大投資項目(國家或省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除外);
7、投資預期收益低于國內5年期國債利率的境內商業性投資項目或投資預期收益低于所在國10年期國債利率的境外商業性投資項目;
8、國家有關部門明確的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二、特別監管類
1、省外投資項目;
2、非敏感國家和地區、非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3、非主業投資項目;
4、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暫時無法正常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且需要決策的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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