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發〔2017〕8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等精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完善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體制,加強外派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主線,以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聚焦監事會監督主業,進一步完善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制度和能力建設,增強監督的及時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發揮監事會在國有資產監管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
———依法監督。監事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使監督職責,對省屬國有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出資人監督。監事會在日常監督中要貫徹出資人監督意圖,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及時向出資人報告重大決策和經營風險等信息,確保監督到位。
———獨立監督。從制度和機制上保障監事會監督的獨立性、權威性。監事會對省屬國有企業獨立行使檢查、報告、評價、質詢、建議、糾正等權利,確保監督客觀、公正、有效。
二、完善監事會監督體制
(一)監事會定位和職責。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省政府派出,對省政府負責,代表省政府對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是出資人監督的專門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監事會監督和管理。省政府組建5個監事會辦事處。每個辦事處由1名監事會主席、若干監事組成,負責3—4戶省屬國有企業的監事會監督工作。監事會辦事處為每戶省屬國有企業指定1名監事,作為重點聯系人開展日常監督工作。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對監事會進行管理,協調監事會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政府,承辦省政府交辦的事項,研究決定監事會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派出監事會的省屬國有企業名單,由省國資委提出建議,報省政府決定。
(三)加強監事會隊伍建設。嚴格監事會人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選配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堅持原則、忠于職守、敢于監督、廉潔自律的人員從事監事工作。加強監事人員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升業務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監事會履職保障。合理核定監事會編制和職數;將監事會履職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支持、配合監事會工作的開展。
三、健全監事會監督工作機制
(一)明確監事會監督工作方式。監事會要著力強化當期和事中監督,每年對企業進行1次年度檢查,并根據省國資委的統一部署和工作實際對企業進行不定期專項檢查,要配備有專業素質的工作人員,切實提高監督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二)完善監事會工作制度。制定《吉林省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暫行辦法》等制度,對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列席企業會議、收集企業信息資料和監事會會議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形成科學合理的監事會工作制度體系。
(三)加強監事會履職報告工作。監事會對企業開展的年度監督檢查,應出具《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經省國資委逐戶向省政府提交書面報告,并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匯報。監事會開展的專項檢查,應向省國資委提交檢查報告,必要時由省國資委向省政府報告;監事會對企業的重大事項、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等重要監督信息及認為應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按照 “一事一報 ”的要求報省國資委,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
(四)強化監事會履職記錄管理。監事會辦事處要對監事會成員駐企業時間、列席重要會議、發表監督意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底稿、提交的檢查報告及專項報告等情況認真做好記錄,形成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作為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五)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加強監事會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健全與監督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在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監事會成員,給予適當形式的激勵。監事會成員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和風險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隱匿不報或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六)建立監督協同機制。建立出資人機構、監事會、審計、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部門共同參與的監督協同會商機制,發揮監督合力,實現信息共享,堵塞國有資產流失漏洞。
(七)完善企業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機制。省屬國有企業及其董事會、經理層應自覺接受監事會依法依規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企業要確定監事會對口工作部門,與監事會進行對接,配合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企業召開各種重要會議,應當提前通知監事會參加,并送達會議文件資料。根據監事會要求,企業應當提供財務會計及反映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等方面的相關資料。
四、加大監督成果運用力度
(一)用好監事會監督成果。省國資委要把對監事會發現問題和風險整改情況納入企業年度業績考核。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評價及相關建議,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省國資委對監事會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核查處置,組織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相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形成發現、調查、處理問題的監督工作閉環。對部分重大問題或企業領導人員違法違紀線索,省國資委應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審計組織等部門。
(二)強化企業問題整改落實。建立整改責任制,監事會要對發現的問題和風險設立整改臺賬,跟蹤督促企業整改落實。強化問責力度,對拒絕整改或同樣問題再次出現的,根據情節輕重對企業領導人員給予組織處理;對企業整改落實不到位的,省國資委或授權監事會主席約談企業領導人員。
省屬金融等企業監事會工作,以及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市(州)屬國有企業的監事會制度,市(州)政府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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